本家園以收容0-12歲之身心健全之兒童,並符合下列規定者。 縣市政府轉介安置 1.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之兒童及少年。 2.無依兒童及少年。 3.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情事應予緊急保戶、安置之兒童及少年。 4.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,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家庭之兒童及少年。 5.兒童及少年及家庭有其他依法得申請安置保護之情事者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