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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安置條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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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家園以收容0-12歲之身心健全之兒童,並符合下列規定者。
(一)自收
  1.家境貧苦之兒童及少年,需安置教養代為照顧者。
  2.父母雙亡、無親可依者。
  3.父母雙方或負教養責任之單親有下列情事之一者:
    (1)年滿60歲者。
    (2)患有慢性精神病者。
    (3)罹患重疾須長期治療者。
    (4)身心障礙且無工作能力者。
    (5)經刑事判決確定在執行中者。
    (6)因工作而無法照顧其子女者。
(二)縣市政府轉介安置
  1.不適宜在家庭內教養之兒童及少年。
  2.無依兒童及少年。
  3.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六條規定情事應予緊急保戶、安置之兒童及少年。
  4.因家庭發生重大變故,致無法正常生活於家庭之兒童及少年。
  5.兒童及少年及家庭有其他依法得申請安置保護之情事者。